LYN
2022-10-24
3.jpg 一文说透 [ 录取通知书(off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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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N

发表于 2022-10-24 14:44:17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是“录取通知书”?
是指企业发出的,表达愿意录用应聘者的一封信件,通常是由企业的HR发邮件给应聘者,应聘者需要在XX时间给出答复,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通常在XX时间之前没有回复则自动失效。

“录取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录用通知书可以根据形式和内容的不同来确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具有要约性质与具有要约邀请性质两种。如果发放具有要约性质的录用通知书,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应对相应的风险:
1,在录用通知书中逐一列明不予录用的除外情形,以保留一定的录用主动权。
2,录用通知书一旦发出,如果尚有撤回或撤销的机会,应当予以把握。在录用通知书到达拟录用人员之前,用人单位可以撤回录用通知书,需要注意的是,撤回录用通知书一定要先于录用通知书到达拟录用人员或同时到达;在拟录用人员作出承诺之前,用人单位可以撤销录用通知书,但是撤销通知书必须在拟录用人员作出承诺之前到达,且不具备下列不可撤销的情形:
(1)用人单位确定了拟录用人员作出答复的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该录用通知书不可撤销;
(2)拟录用人员有充分合理的理由认为该录用通知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如向原单位辞职。
3,录用通知书一旦发出便具有法律效力,除非依法撤回或撤销,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其中的内容,如工作岗位,薪酬,福利待遇等。
4,录用通知书不等同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旦录用员工,仍应依法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不明的,将按照录用通知书中的相关内容执行。
录用通知书一旦发出便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权利。

企业在什么时候发放“录取通知书”?
一般在面试结束决定录用后,在3-7天给求职者发放录取通知书。

候选人接受了“录取通知书”后没有如约入职,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一般没有责任,若因为候选人没有如约入职对公司造成损失,则要根据录取通知书上约定的那样进行赔偿。

企业向候选人发送了“录取通知书”后,企业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拟录用的应聘者发出的入职邀请,其目的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录用通知一经送达,对用人单位即产生法律约束力。虽属要约,但应聘者一旦承诺,且双方都盖章签字确认后,则产生《合同法》上的合同缔约效果,录用通知书的内容即对双方都产生法律约束力。
2,一般来说,公司给候选人发送offer,就表示用人单位希望与候选人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愿和邀请。这样的邀请一旦发出,就对用人单位产生了法律约束。但offer是否生效,决定权在应聘者,而非用人单位。
3,对于offer,候选人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果候选人接受,签字回传给公司或快递给公司,那么这个时候的offer则生效,用人单位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4,如果候选人不接受offer,则不生效,用人单位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5,如果经候选人签字后用人单位出尔反尔,不想录用候选人想撤回offer,而候选人为了这份offer造成被证实的利益上损失发生,根据诚信原则,先合同义务,用人单位需要赔偿被录用者的经济损失。

如取消该职位的招聘,企业应如何撤回录取通知书?
1,该《录用通知书》不属于“不可撤销”;
2,撤回《录用通知书》的通知,应当在《录用通知书》到达求职者之前或者与《录用通知书》同时到达求职者;
3,撤销《录用通知书》的通知,应当在求职者作出接受《录用通知书》的意见之前;
4,发现背景调查信息不实。同时《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不能撤销回offer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因为取消offer存在法律风险,所以企业在取消offer时,应当避免随意性。当确实因为客观情形不得不取消offer时,应当有主动向员工进行赔偿的心理预期。不过实务中亦存在取消offer的原因是因为员工自身的原因,比如上文所述的职业道德、虚假欺诈等各种情形。因为此类情形取消offer时,就应该注重于调取到一定的证据,有充足依据时再取消offer,以避免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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